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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章 你的信仰觀與穆斯林有何不同?

分類:向伊斯蘭及向其它信仰傳教
發佈於:2011-05-15, 週日

1.向穆斯林傳福音其中一大困難是,基督徒對律法與伊斯蘭的關係普遍缺乏清晰立場。尤其在今天,正當穆斯需要一套能處應現代情況的律法時,他們往往會問及基督教對律法的看法。若我們想幫助他們認識基督,卻只對穆斯林說,他們在律法之下,而我們在恩典之下,這實在不如不說。當你仔細定義這概念時會發現(i)雖然你在談恩典,卻仍然以某種形式把律法帶進基督教裡;(ii) 穆斯林不認為律法帶有最後審判能力,所以不覺得自己伏在律法之下。

2.在向穆斯林傳福音前,我們得先面對幾道真正的困難:

(a) 先要弄清保羅所指「律法」的意義。舉例說,他說外邦人有「律法」寫在他們的心版上,這是甚麼意思?他是指甚麼「律」?當然不會是十誡,例如,試問有哪個外邦人會在乎守安息日?又例如說,加拉太書3章,他明顯在談摩西律法,並說基督來,就廢除了這律;又說律法是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在基督裡成全。然而在第5章談道德時,卻說愛「成全了所有律法」。他提及「肉體之工」時說得空泛,說作肉體之工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。換言之,保羅認為「律法之工」並不完全相對於「肉體之工」,反倒是愛的律法與肉體之工相對。現在試將上述概念與保羅另一種表達相比較,「肢體中另有個律」(羅馬書7:23)會「把[他]擄去,叫[他]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」;然而第8章又說「賜生命聖靈的律」能救他「脫離罪和死的律」。可見保羅用「律」這詞甚廣泛,實在很難理解。

(b)另一個困難是,無論在我們的主的時候,或宗教改革時期,我們都是從神權政體分裂出去。兩個背景皆以宗教法統轄社會,使之成為公民法,而不僅是禮儀法。因此,從神權政體分裂就是一場革命,因為誰若使神權政體的律法失效,就是打破一切公民法例,這是二而一、一而二的。今天我們往往會忽略這點,因為這在我們的經驗、眼界之外。1947年巴基斯坦獨立時教我印象深刻,多年來領袖一直向民眾灌輸這觀念,說他們是奴隸,要起來爭取自由,然而成千上萬的民眾根本不知道自由為何物。後來巴基斯坦終於得自由了,許多人以為這等於坐火車不用付錢買票,可以隨意坐頭、二、三等車廂;以為從此寄信不用貼郵票;攜帶武器不用領牌照,殺人不用坐牢。他們以為這就是自由,其實只是無政府主義。

我們的主當然面對同樣情況,祂要除掉宗教法的概念,然而若祂不加批判地廢棄當時的猶太法例,肯定會觸發無政府主義。例如,耶穌說律法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,並告誡人不能唱反調(馬太福音5:18及後),這豈不可以理解為主告誡當地人,以致他們隨從祂教導時,不會觸發無政府主義?主又說,人應遵從長官吩咐,因他們坐在摩西的位上(馬太福音23:2),也可以同樣理解。

主廢掉神權政治,卻並不希望因此廢掉公民法。同樣地,宗教改革家也說人應遵從國家行政法,因這是從神而來的。改革家如此說,豈非因他們要民眾明白,脫離神權政體不等於目無法紀?所有改革教會都將十誡放進他們的標誌、信仰理念或禮儀裡,豈非因他們希望信徒明白,神不僅在救贖秩序、也在自然秩序掌權?

(c)在探討所有這些關於「律法」立場的過程裡,最大的困難是:我們如何在自然秩序的範疇裡理解神律法的功能,卻不至於使自然秩序變成神權政體?猶太人、穆斯林與天主教會都做不到這方面。他們各以不同方法,認為自然秩序不過「教會」的延續。就是天主教會以外,基督徒在這問題上也處理不好。

3.面對種種問題,答案只有一個。神在自然秩序以下的律法,我們必須視為歷史一部分。神並沒有以律法的方式在歷史上彰顯自己,然而某些特定的歷史事件卻的確是啟示祂,也因著這些事件,基督教會深信神掌權,是歷史的主。這不是說,我們得透過史上某人某事才能看見神的旨意,而是說,某人某事都伏在神的目的下,祂總是在掌權的。同樣地,自然秩序裡的法律與道德典章都在神的主權下,非因這些典章神聖,而是因為我們(藉著耶穌基督)接受神在人類所有不同歷史時段都掌權。然而,有此概念的基督徒面對兩難:一方面沒有人能指著聖經大喊:「這是耶和華說的」,不能以此為據教人尊重某項法律典章;而另一方面,律法與道德卻是基督徒對神態度的重要一環。容我解釋一下:我們認同保羅的名言,「權柄乃出於神」,卻總不能以為保羅是說革命或政權更替必定是違反神旨意的。然而我們對權柄的態度,也就是對神態度的重要部分,無論我們是否支持革命或政權更替。

4.若你能向穆斯林慕道者解釋這矛盾處,也就能讓對方明白你們的信仰有何不同。

5.現在暫且擱下神在公民法律上主權的問題,先談談「道德律」。最常的論點是,雖然舊約的禮儀律已廢除,道德律卻仍然存留,所有人都要守。除了新約所載、耶路撒冷教會給外邦人的勸戒守則以外(使徒行傳15:29-30),我們實在很難明白,禮儀律與道德律的分野究竟從何而來;肯定不是源於新約的,裡面從沒有「禮義律」或「道德律」等詞兒。比如說,我們在新約裡就找不著任何條例說,為頭生的孩子獻祭這律例已廢除了,也沒有聽說過有關節期的律法已失效。

6.然而,整個基督教會正因著禮儀與道德律這等表面化的分野,致使律法主義肆虐,從最早期的猶太主義者 (Judaizers) 與以便尼派 (Ebionites) 就如此,他們堅持將猶太律法禮儀帶進基督教。《黑馬牧人書》(Shepherd of Hermas)的作者就反對這種律法主義,試著以廢除細節條文、保留律法原則的方法解決這問題。人不再靠摩西判別是非,基督才是新的頒令者。這本書曾有很高地位,俄立根(Origen)甚至認為是「神啟」的,也許因為這以較隱晦的方法,滿足人對律法、對確切權威的一點渴求。

7.羅馬天主教會引進律法原則做得很聰明。雖然她也教導救恩是solo gratia(惟獨恩典),卻又爭辯說,人要守律法以證明自己配得恩典,便廢除了那教導。一如獎學金無條件贈予最配得的學童。

8.改革宗將這預設條件廢掉。我們都只因信、不憑律法稱義,不容任何「假如」「但是」「不過」。但如前所述,所有教會都將十誡涵括在信條之內,承認某些律法、或最少其原則;沒在基督教會參加過多少次崇拜的人都能感覺到這點。

9.實在不難明白,為何像安息日會等強調律法主義的教派,能從基督教會搶去那麼多羊。他們最重要手段,是看準信徒在基督教會裡律法與恩典問題上混淆不清,從此下手。

10.律法主義有三種形式,看起來不一樣,基本卻相同:

(a)首先是簡單、過分樂觀的概念,以為跟隨基督就是直接履行祂的話,當中沒有任何矛盾或不可能。舉例說,愛的律法就是說,只要情況許可,你對律鄰舍總要公平、仁愛;但事實上,你若真的去愛人如己的時候,這可能與你所屬群體衝突,使你陷在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兩難;但這難處往往被忽略。在自由神學裡,這種「很容易就能遵守我們的主的命令」的觀念,甚至蓋過了基督受死復活所作成的工;自由神學(還有其他教導)就這樣宣揚律法主義。他們視律法原則為基督教裡最寶貴的事情。

(b) 另一種律法主義則較隱晦。它同意道德律有約束力,然而因為人不能完全守住這律,基督才為我們犧牲,祂代我們受罰、完全了律法,我們就從律法的懲罰和咒詛下得釋放。這一種教導認為,耶穌是最完全的祭,為觸犯舊約律例而設。我們來看看舊約,你會發現,因為律法就是神權政體的公民法,犯法的人須獻祭以為懲罰;換言之,舊約的獻祭制度就如我們今天的司法制度。你若說基督是罪祭,就要小心,可別將基督教當作律法宗教,以為人只要找著代替品、付過罰款,就可以為所欲為。難怪穆斯林聽見了,會強烈反對這種「公義」;然而這卻是他們最常聽見的、關於律法與恩典如何運作的概念。你可曾想過,穆斯林會明白這觀念,卻不同意這說法?這可是個警號,顯示你已站在律法的立場或是他的立場、而非基督教立場了。

(c)最後,你會聽見有人說,穆斯林的宗教法、猶太律法-事實上所有律法-都沒問題的,人只是沒能力守法罷了。只要人成為基督徒,相信我們的主,就有得勝生命,有能力滿足律法要求。對於這種觀念,我只能說,持此論者實在瞎了眼;首先他看不見基督提出、對律法的真正要求,其次漠視他自己微小生命與大環境,最後,他是對從使徒時代一直以來的教會生命一無所知。難怪穆斯林聽了這種說法後只能微笑。

11.現在最煩惱著我們的問題是,究竟何謂律法?我的字典對此有九種定義,其中一些項目至有四條附屬定義。因此我們必先定下範圍,知道自己在談甚麼。我們可見有一種概念貫通約束行為、法律體制與神聖誡命此三者,就是一系列規條,本章會如此理解「律法」一詞。你若將任何形式的律法主義引進基督教,就得同時產生一系列規條,除非你可以這樣做,否則所謂律法概念只會隨風飛散;而且你與穆斯林談道時會發現,他們有完整、巨細無遺的規例。

12.關於訂立一套確切律例的問題,最普遍的答案是,從舊約裡的道德律 (與禮儀律有別) 裡去找,這是神給全人類的法例,至今仍然有效;這道德律是教導人如何根據一定的權利標準彼此相待。然而,若你真認為舊約教人如何相處的律例仍然有效,請重新細讀一遍,在出埃及記20章後,並申命記18章後。仔細看出埃及記21章、特別20與21節對待奴隸的條文,細讀22:2-3;看看22:18與20節焚燒女巫與異端,並申命記18:20處死假先知的律例。還有申命記20:10-18的戰爭規例,21:10-17如何對待妻子,18-21節講如何處理叛逆之子。22:5談到女人不能穿男服、男不能穿女服。23章說到私生子十代不能在會中敬拜神。24章談到新婚休假的期限…不一而足。

13.以上列舉的都並非禮儀律,全是道德律。然而你若仔細讀完這些經文,我保證你說這些律例不會永遠有效。若你認為這只是建議,請讀申命記27至28章列舉長長的咒詛,「你若…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…這以下咒詛都必追隨你,阿們。」

14.我懷疑今天會不會有猶太人對穆斯林說,這是神的律法,請他們遵守。神智清醒的基督徒當然更不會這樣做。

15.另一個主流看法是,這些細節我們不用理會,只要接受十誡,從整體理解律法就可以了。律法的概念原則都包含在十誡裡,在許多教義問答裡,十誡成為基督教律法主義新體系。十誡誠然是律法的總綱,就是在我們的主的時代亦廣為猶太人接受;但無論這是總綱與否,舊約律法的背景、原則、細節仍是一樣的,也就是說,你必須在舊約的詮釋下理解十誡。有人說,我們可以從新約、或現代的道德意識形態角度理解十誡;但事實是,我們只能從舊約作者的立場看十誡,不然其中的神聖價值就喪失了。我們不能挑一條律例,賦與新意義,然後說這與從前一樣;蘊含新意義的律法就是新律法,承襲下來的價值就此喪失掉。其中一個上佳例子,是關於「守安息日」的。十誡說,當守安息日為聖日,因為神在那日歇了所有的工(出埃及記20:8-12)。新約不講周末,講一周第一日,因為我們的主在那天從死裡復活。教會提取了關於星期六的這道命令,去掉其中「安息」的理由,改為在每週頭一天週日聚會,並賦與新理由。另外,關於姦淫的條例也有同樣情況。我們若按舊約理解這條文,就是說,人不能淫人妻,因為妻子是別人的財產,就像他家的牲畜、奴隸一樣,你不能貪戀別人的財物。然而今天我們指的是所有不貞的關係,箇中原因部分基於新約教導,部分基於當時所接受對性的標準。

16.人可以指出十誡裡,關於倫理層面的誡命俱喪失原意,可以按目前情況重新詮釋,然後使之成為神聖權威,著所有基督徒必須遵守。

17.另外有第三種說法指,登山寶訓就是基督的律法。我們在後面談倫理時會處理這問題,這裡只想說,辯證神學家稱登山寶訓為「不可為而為之」的倫理生活。基督從沒說過這凌駕任何公民或宗教法。誰若以此為神聖律例、要竭力遵守,準會給它毀掉;若有哪個社團要試著遵守,就必然會瓦解。我們活在罪惡的場境裡,實在是「不可為而為之」。

18.以上種種討論只出一個結果,基督徒找不出任何權威、神聖體制,讓他將律法與恩典混和。

19.我們與穆斯林談道若要有所得,就必須在新約的亮光下看事情。律法問題之於保羅,與我們今天一樣迫切,他也面對一樣的挑戰。儘管他使用「律法」一詞讓人感混亂,他卻清楚說明一事,那就是,他相信基督,並不因為他未能守住摩西律法。保羅身為法利賽人,在律法上是無可指摘的(腓立比書3:4-10),然而,他卻將這種在律法、宗教法意義下的「完全」、「無可指摘」看作糞土,他渴望的並非自己的義,而是基督的義(記得我們的主說過,你的義若不高於法利賽人的義,就不能進天國。所以你要求神的國和祂的義。[馬太福音5:20])重點是,法利賽人有自己的義,他們可不會說,人絕不能守住律法;但保羅發現,律法只是導人走向基督的工具。有人如此理解:律法讓人知道不可能完全,因為我們不能守住律法,就在絕望中走向基督,祂就替我們成全,使我們在律法裡得釋放。事實並非如此,倒是完全相反,讓我舉例說明。一座山有擎天之勢,有人想爬上去,希望藉此登天,然而到達頂峰時才發覺自己離天很遠,像身處山谷的人一樣遠。攀山這舉動就是過程,讓人明白「天」的真相。因此保羅不想要自己的義,這並非因為他達不到,而是他達到了,卻發覺原來一點用處也沒有。若沒有基督的義─也就是神的義,他離天仍然很遠,像身處山谷的人一樣遠。

20.這裡生出一個問題:保羅曾努力守住律法,他對此究竟有何不滿?他從小守住律法,無可指摘;然而他卻認出了神的義與自己的義之別,我稱之為「有罪的完全」與「無罪的完全」。這兩個詞兒並列聽來有點奇怪,然而我們得謹記,無論是伊斯蘭宗教法、摩西律法或任何類似的律例,都自以為是公眾生活的神聖法則,就是說,這是從神(真主)直接啟示而來,約束群體生活的規條。而從神而來的律例必然是絕對的(「你們要聖潔,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是聖潔的」,「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」。然而因為人類群體都受罪的破壞力影響,律法若要有效力,必須考慮罪這因素。法律必須對應人性,其價值也要適用於此。舉例說,律法也許說,「不可殺人,若有誰殺人的話,就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一命填一命」,在人性、有罪的社群之間,這非常公道;然而神絕對的律法,總不會治標不治本,只處理外在彰顯,置內在的仇恨、憤怒於不顧。另一方面,當穆斯林說,律法必須可行,且行之有效,他說的沒錯,然而他不明白,這些對應人性的伊斯蘭或摩西律法,只能助人達至「有罪的完全」,但神要求人的,卻是「無罪的完全」。若能正確了解登山寶訓與愛的律法,就知道這要求「無罪的完全」,讓我們知道何謂「不可為之為」。

21.猶太人、穆斯林,還有好些所謂基督徒,除非他們明白藉守律法達至的、「有罪的完全」,與神要求的「無罪的完全」,了解兩者之別,否則無法理解為何自己的義未能討神喜悅。換言之,世上並沒有神聖律法,因為絕對的善、那無罪的完全─就是神聖律法所要求的─只會反映出人的可憐相,要不教人絕望,要不使人心冷淡,與人一點關係也沒有。

22.關於律法,還有一點非常重要。律法能讓人懊悔,卻不能使人悔改。我見過上百個穆斯林笑著說:「對啊,我們都是真主的罪人。」他們犯事,被逮個正著,或許會扯自己的耳朵說:我改過,改過。實際上卻只悔恨被抓。犯法的人不悔改,罪人才會。真基督徒要能知罪,盼望神救贖,並知道聖靈的工作乃叫人知罪。許多人說穆斯林不知罪,說的沒錯。他只有避免犯法的良知,盼望神會從輕發落,或在最糟糕的情況下,有些穆斯林覺得自己得進「真主的牢獄」坐幾年。

23.值得留意的是,保羅皈主前,可以為自己守律法誇口,但在他成為「基督的奴僕」以後,才發覺律法實際上在定他的罪。這過程不能倒置,你無法以律法為引向福音的踏腳石,這是行不通的。是福音展現律法的嚴重性、和律法的徒勞無功。

24.最後我要說的是,向穆斯林傳道的唯一方法,是讓他知道,他視為完美的宗教法實際上並不完美,因為這與人性相關,要在地上行之有效。穆斯林守律法只達至有罪的完全,與神的要求仍相差很遠,因此,他藉律法而得的義,並不保證他就能進天國。

25.所以基督教並非要討論律法與守法的好處等問題,而是要強調,神的羔羊就是逾越節羔羊。基督教真理的象徵並非取自宗教法,與此絕對無關。(就是在完全排拒禮儀法的希伯來書,裡面所提及的律法元素都是指禮儀,與日常宗教法的功能大不同。)基督教真理源於在埃及當奴僕的以色列人,這就是基督教的罪觀。藉著對逾越節羔羊的信心,以色列人出埃及,在應許之地得著自由與生命。基督教的象徵直指神的救贖行動,完全是出於神的,與人的能力、行為無關。

26.絕對的福音惟獨基督與祂的十字架,除此以外,沒有行為律法,沒有附帶條件,沒有「如果」「或者」,要傳這樣的福音,需要勇氣、信心與知識,不然你在穆斯林中間的工作只會徒勞無功;我們只能傳基督是神的啟示,除此以外別無他法。

27.本章開始時我問,你與穆斯林的信仰有何不同,且容我這樣回答:穆斯林的安拉是判官,而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是救贖者。這不是說,我們的神並非審判者,而是說,他既是審判者,亦是救贖者。還沒有看見、不明白基督的人會堅持倚靠他自己的善行,展現出有罪的完全;神是他的審判者。見過和明白基督的人會視神這位判官為救贖者,不倚靠自己那有罪的完全,卻信靠神在基督裡的啟示。

思考問題

1.耶穌對神權政體有何看法?
2.你對律法與基督教的信仰的關係如何理解?

3.本章內容對你看穆斯林傳道方面有何啟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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