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旧约圣经与古兰经的赎罪观比较分析

Azali
第一部分-引言
听见“赎罪”这个词,你一般会想起旧约里的赎罪祭、赎罪日和施恩座,或新约记载耶稣基督在各各他山十字架上受死以作代赎;然而伊斯兰或古兰经又怎么看赎罪呢?古兰经里有提过“赎罪”吗?若然的话,有何含义?与圣经的意思如何不同?
要回答上述问题、并作比较,我们先要确定旧约所说的赎罪的意义,继而问,这意义可足以真明白新约里耶稣受死的真正意义吗?这可是耶稣基督的福音的内容,因为福音简言之,就是“基督为我们的罪死”。然后第三步,我们要尝试进入古兰经的世界,了解里面所说的赎罪,因为古兰经的确有好几处提到赎罪观念。有了以上背景,我们才可以展开这个艰辛任务,比较上述三种背景下、赎罪的意义,看看这如何启发我们向穆斯林作见证。
第二部分-旧约的赎罪观
先谈旧约的赎罪观。旧约里赎罪一词从希伯来文字根KPR而来,出现约150次,其中101次是动词形态,49次是名词(参Janowski [1982],106)。以名词形态出现时主要为以下三字:KOFAR(赎金,14次);KIPPURIM(赎罪,8次);KAPPORATH(施恩座,字面解释为“赎罪生效之处”,即会幕至圣所内约柜之顶盖,27次)。
旧约里关于赎罪的记载,主要在出埃及记(31次)、利未记(59次)与民数记(21次)。在这三卷书之外,KPR字根的词在旧约里只出现38次,内容背景不同,这里只会讨论最重要的两种背景:犯罪惩处(尤其谋杀、他杀),并献赎罪祭的礼仪。以下将总结旧约里关于这两个题目经文释经分析之几个最重要点,主要参考近年德国学者相关研究:Bernd Janowski, Suhne als Heilsgeschehen. Studien zur Suhnetheologie der Priesterschaft und zur Wurzel KPR im Alten Orient und im Alten Testament [Atonement as the Event of Salvation. Studies on the theology of atonement in the priestly codex and on the root KPR in the ancient Orient and in the Old Testament] (Neukirchener Verlag) Neukirchen-Vluyn 1982,本文简称此著作为Janowski(1982)。另参Janowski的老师Hartmut Gese已出版讲课笔记:“Die Suhne” [“The Atonement”],对这提目有非常精彩的讨论,收Zur biblischen Theologie. Alttestamentliche Vortrage [On biblical theology. Old Testament contributions] (Kaiser) Munchen 1977,85-106。
 
1. 关于犯罪惩处的赎罪
旧约里赎罪一词最早见于讲犯罪惩处的篇章,尤其论及杀人的,可分为三种情况:
A)如果知道谁是杀人者,像撒母耳记下21:1-14的情况,则杀人者或其后裔处死。

大卫年间有饥荒,一连三年,大卫就求问耶和华。耶和华说:“这饥荒是因扫罗和他流人血之家杀死基遍人。”…大卫王召了他们来,问他们说:“我当为你们怎样行呢?可用什么赎这罪,使你们为耶和华的产业祝福呢?”基遍人回答说:“…那从前谋害我们、要灭我们、使我们不得再住以色列境内的人,现在愿将他的子孙七人交给我们,我们好在耶和华面前,将他们悬挂在耶和华拣选扫罗的基比亚。”王说:“我必交给你们。”…基遍人就把他们,在耶和华面前,悬挂在山上,这七人就一同死亡。被杀的时候正是收割的日子,就是动手割大麦的时候。

留意这个要求赎罪的情况,是已作的伤害无法修补的。此外,此案乃关乎国家存亡,不只是个人或民族象征式地受影响,从上文可见,扫罗的罪带来饥荒,必须赎罪。赎罪行动既作,等于引发国族存亡危机的罪赦了。

B)因杀人而赎罪的第二个情况,见于出埃及记21:28-32,即有人得为亡者之死负责,但他没有直接动手杀人。

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(KOPHAR),他必照所罚的(PADAH)赎他的命。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

这种案件的特点是,如果犯人是故意疏忽致命,就要处死。这里也提到赎命的价银,经文用了两个字形容,KOPHAR指主人负责的赎命价银(源于字根KPR),赔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害;所罚的(PADAH),是触犯法例的罚款。

C)第三种赎罪情况,发生命案却不知道谁杀的,正如申命记21:1-8所描述的:

耶和华-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,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谁杀的,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,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,直量到四围的城邑,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,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、未曾负轭的母牛犊,把母牛犊牵到流水、未曾耕种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…祷告说:“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;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。耶和华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。”这样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
留意这种情况所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,亦是影响全国全族的,不仅是私人事件。一人之罪给全国带来厄运,所以整个国家要赎罪。赦罪的并非长老,而是耶和华以色列的神。

2. 献赎罪祭礼仪
希伯来书按旧约赎罪祭礼仪,解释耶稣基督代赎的死。我们要了解旧约背景,才能明白福音的重点。旧约里关乎赎罪、提及这词最多的第二类经文,是论献赎罪祭的。我会集中讨论利未记,因为其他相关经文都大同小异。
利未记第1章简介不同的祭,讲赎罪祭的时候,提到赎罪一词比其他祭都多,事实上,除此以外提到这个词的,就只有论赎愆祭的篇章。利未记第4章讲各种赎罪祭,我们会集中看27至31节,因为其余经文都大同小异。

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,误犯了罪,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,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,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,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。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,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,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,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,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。祭司要在坛上焚烧,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,为他赎罪,他必蒙赦免。

这里要献赎罪祭的情况是,人不慎触犯条例。(27节)民数记15:22-31就详细解释了何谓故意或不慎犯罪。若有人不慎犯罪(希伯来文bishgaga,即误犯),“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,他就必蒙赦免”。(28节)若故意犯罪(希伯来文beyad rama,即举手、故意的),“他亵渎了耶和华,必从民中剪除”。(30节)据旧约条例,“不慎”犯罪才可以赎罪祭补过,故意犯的必处死。

但我们不能因此以为不慎犯罪事小。罪都一样,不会因为不慎犯的,就大事化小。所有罪,不论有意无意犯的,都引向毁灭和定罪。所有罪人都受死亡捆绑,无论他是误犯的还是故意的,不过“误犯”的人可以藉赎罪避过死亡。

如果这条件得到符合,犯人“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,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,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。”(利未记4:28-29)犯人只要单手按在羊头上,不像亚伦为人民的罪献祭时双手按在代表阿撒泻勒那只山羊的头上,(利未记16:21)也不像出埃及记29:10-25提及祭司承担圣职时献祭般,双手按羊头。犯人单手按在祭牲头上,它就代赎了罪人。这种代赎并非外在的,即祭牲只外在地担负罪人之罪,一如象征阿撒泻勒的代罪羊,把人民的罪带到旷野而除罪;这里的赎罪是内在(GESE)的,即祭牲的生死取代了犯人的生死。犯人按手在祭牲头上,就完全认同它,发生在祭牲身上的事等于在人身上了。更准确点说,在整个献祭过程由祭牲的灵魂取代了罪人的灵魂,它被杀,无异于罪人处死。换言之,杀牲不是从外在粉碎经由罪人按手传给羊的罪,却是使它替罪人而死,从里面代赎之。

“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,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,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。”(30节)祭坛正如会幕至圣所内的施恩座,代表神临在之处的阻隔,没有人能逾越。而血,据利未记17:11,则代表动物的生命、灵魂,即它所代赎的、罪人之灵。把血抹在坛的四角上,或(在赎罪日时,见利未记16章)洒在圣所约柜的施恩座上,即把罪人心灵的代替品带到神圣洁的临在面前,也就是说,与那位在祂子民中间、赐人生命的神连系。这里抹血不关乎洁净或洗净,而是主自己命定的、用以赎罪的途径;当血抹在坛上(或洒在施恩座上),其实是藉着祭牲之死,将神使罪人回复生命的应许形象化地表现出来。于此,将替代罪人灵魂的祭牲之血(罪人是活该受死的)带到那住在祂子民中间、能圣化、又能赐予生命的神面前,这行动可说是复活的隐喻。一如祭牲的血预表耶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流的血,祭司抹在坛上,或每年一次进至圣所神临在之处所洒的血,也预表了新约信息-钉十字架并非结局,此后还有复活。无论如何,这应该就是旧约赎罪祭带出的神学信息,可见于利未记17:11:“因为活物的生命(nephesh,即灵魂)是在血中。我把这血赐给你们,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;因血里有生命(nephesh,即灵魂),所以能赎罪。”因此在赎罪祭里,血很重要,这是主指定用以抹祭坛的,用以赎罪。坛代表神临在,惟有把血抹在坛上才能赎罪。血能代表罪人,因为这代替了罪人的生命。以色列人禁止吃血,因为血只能作赎罪用。也因此新约圣经说:“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免。”(希伯来书9:22)

赎罪礼仪带来以下结果:“祭司…为他赎罪,他必蒙赦免。”(31节)抹血在坛上,是赎罪行动。赎罪的是祭司,不是神。“他必蒙赦免”句用了被动句式,显示神在整件事里的角色-惟有神能赦罪。所以赎罪祭其实并非一个善行让罪人去作以平息神怒(起码最初是这个意思),而是在献赎罪祭的场境里连着神赦罪的确据,因为经文最后说“他必蒙赦免”,这是主的应许。罪人并非献祭以换取赦免,他献祭,乃表示已经领受神在经文里说的应许。

总结赎罪祭礼仪的神学,这里要指出几个常见误解:

*宰赎罪祭牲前按手在它头上,并不是象征式把罪这种“东西”传给它,再因它的死而把罪毁掉。在赎罪日献给阿撒泻勒的替罪羊是经按手承担罪的,它却不会被宰。就算我们可以理解按手为把罪传给祭牲,这说法也未能解释为何要把血抹在坛上。

*罪并非一种状况、一种东西,可以从坛上或施恩座上洗去。要蒙清洗、蒙血洒的是罪人本身、或替罪的祭牲,而不是坛或施恩座;因为担罪的是罪人,而非坛或施恩座。以为赎罪祭的血可以洗净我们的罪,包括与旧约无关的两个观念。

*献赎罪祭并非功德,罪人不能藉此除罪。因为根据神藉着赎罪祭传递的应许,赎罪的是祭司而非罪人,赦免的是神。

*最后,赎罪祭不仅代表因罪而来的替代惩罚,也不仅代表赦罪,而是两者兼而有之。赎罪的意义,是将替死、与神的临在联系在一起,藉着真实的替死,罪人与神恢复活泼关系。可见赎罪祭是对付罪的方法,不轻看罪,却是严肃对付,因为罪引向死亡。旧约里的赎罪祭不仅是对付罪,更是严肃对待,揭露其隐含死亡之性质。所以赎罪祭既对付罪,也揭露罪。最重要的是,赎罪不仅是解决邪恶的办法,同时也揭露罪的问题,这见于祭牲的死。赎罪祭让人看见罪会引致死亡,哪怕只是祭牲的死,却仍显示了罪的真际,就是引向死亡。其他对罪的种种描述都太简单,甚至是虚假的诠释,未能指露其真相。

第三部分-新约里的赎罪
新约圣经用赎罪这个词,都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们的罪而死;与旧约不同的是,这个词出现的次数不多。
我们只在希伯来书2:17找到动词hilaskomai(和合本译作“挽回祭”):

所以,他(指耶稣基督)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,为要在神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,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。

希腊原文名词hilasmos(挽回祭)在新约只出现两次:约翰一书2:2:“他(即是耶稣基督)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。”约翰一书4:10:“不是我们爱神,乃是神爱我们,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,这就是爱了。”

最后,新约也只两次出现hilasterion(挽回祭)这个词,罗马书3:25:“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。”并希伯来书9:5:“柜上面有荣耀基路伯的影罩着施恩座(字面意思是赎罪之处)。这几件我现在不能一一细说。”

新约里鲜有提及赎罪这个词最原因之一,见于希伯来书9章的仔细描述之后,里面提到以旧约赎罪祭解释基督之死的难处,这里稍作总括分析。

1. 以旧约赎罪神学解释基督之死的内在难题
以旧约赎罪神学的内在结构,解释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死,其难题在于:
A)基督藉着在十字架上的死成为大祭司,在旧约里,大祭司藉着祭牲的血赎罪;但基督同时是祭牲的血。所以希伯来书9:11-12说:“但现在基督已经来到,作了将来美事的大祭司,…乃用自己的血,只一次进入圣所,成了永远赎罪的事。”
B)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,其实有神的临在,这种情况,表现于旧约里的施恩座或蔽罪座;但祂同时是那祭牲,祭牲能以蔽罪。所以希伯来书9:24与26节说(另参罗马书3:25):“因为基督…乃是进了天堂,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(等于施恩座)…但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,把自己献为祭,好除掉罪。”
旧约里,赎罪祭牲与祭司、祭牲与施恩座都是分开的,基督之死却不然。基督代替之死,祂既是祭牲(被动的),亦是祭司(主动的);既是祭牲(赎罪途径),亦是施恩座(赎罪之处)。
2. 以旧约赎罪神学解释基督之死的外在难题
以旧约赎罪祭与赦免之关系,解释新约因基督之死带来之赦免,其外在难题在于:
A)旧约赎罪祭带来的赦免是有时限的,只应用于某次犯罪。人每犯一次罪,都要再献祭;每年赎罪日都要献祭。但基督赎罪之死是不用重覆做的,因为祂“用自己的血,只一次进入圣所,成了永远赎罪的事”。(希伯来书9:12)
B)旧约赎罪祭带来的赦免,其涵概内容也有限,并不能赎所有罪。人若故意犯罪就不能赎了,只有处死。但基督代赎的死却可以赦免一切罪,祂“在这末世显现一次,把自己献为祭,好除掉罪。”(希伯来书9:26)
C)旧约赎罪祭带来的赦免局限于某群体,只适用于以色列人,外邦人是没有赎罪祭的。然而基督之死带来的救恩,却是人人可以支取的,因为“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”。(约翰一书2:2;另参希伯来书9:28)
D)旧约赎罪祭带来的赦免,其效果有限,不能胜死,只藉着应许赦免,对付死的一些性质;一旦面对死亡就失效了。死比赎罪祭强。但基督藉着在十字架上的死胜过死亡,因为“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;照样,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。”(哥林多前书15:22;另参罗马书6:8;约翰福音11:25)基督赎罪带来的赦免比死更强。
3. 上述困难之后果
用赎罪祭神学解释基督之死,既有以上种种困难,所以新约鲜有提及赎罪一词。旧约里其他的拯救观念,诸如中保、复和、称义、救赎、约等等,情况也相同。这些表达都可在新约里找到,都与基督替死有关,却不足以概括之。基督之死比赎罪祭、中保、救赎、约等观念更广阔,这是从来没发生过的拯救事件。旧约里好些概念如救赎、复和等无疑有助我们理解基督之死的某些面向,却总无法涵概之。
因此新约并不常用旧约里关于拯救的表达,来形容基督之死和其意义;却另外用了两个简单表达,是旧约不曾有的。其一可称为舍弃句式,其二为死亡句式。
舍弃原则例子之一,见于罗马书4:25:“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;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。”〔祂〕为我们舍了…句式,亦见于罗马书8:32,以弗所书5:2,提多书2:14,并提摩太前书2:6。
至于死亡句式,其中最主要例子见于哥林多前书15:3:“基督照圣经所说,为我们的罪死了”。今天我们已经很习惯“基督死了”这种表达,实在难以想像这样的句子对犹太人来说是多么震撼,因为基督-弥赛亚,是犹太人在宗教、民族、政治,并在地上建立犹太王国等种种愿望的一切体现,若说弥赛亚在实现政治胜利前就死去,是难以想像的,甚至可说是亵渎。如果神真的如此推翻了从前的应许,推倒一切期望,祂还怎么拯救世界?然而“基督为我们死了”其实是对关于弥赛亚的一切错误期许之当头棒喝,是拯救的最基本确据。同样表达,亦见于罗马书14:9;5:6;哥林多前书5:14-15;彼得前书3:18。
另外两个比死亡句式更深刻的,是咒诅句式,与罪的句式。咒诅句式见于加拉太书3:13:“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;因为经上记着(参申命记21:23):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。”至于罪的句式,与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关系最深的例子,见于哥林多后书5:21:“神使那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。”按这句子,我们回到旧约赎罪神学一个基本真理:正如赎罪祭不仅暂时对付罪,更严肃揭露罪的本质,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也不仅一次过对付了罪,同时亦暴露了罪的本质-就是罪使我们与神隔绝,把人引进不能逃脱的死。
第四部分-古兰经的赎罪观
现在来看古兰经如何描述赎罪。古兰经有个字,与旧约圣经词语kippeer字根相同,阿拉伯文字根为KFR。
KFR在古兰经里出现时,引申出两个意思完全不同的字,先是名词kufrun,指不感激,或不信,这个字在古兰经很常见,约见于520节经文。穆斯林若叛教,比如说改皈基督教了,就以这个字根引申出来的字称呼他,称为kaafir,犯了kufr的人,据古兰经法律这样的人必须处死。但这个字与赎罪无直接关系,这里不讨论。
第二个从KFR引申出来的字,名词是kaffaaratun,指遮蔽或涂抹,在古兰经出现次数较少(13次以动词、4次以名词出现),却是很重要的经文,部分提到安拉给穆斯林救恩的确据,这在古兰经是很少有的;相关经文不仅连系旧约用字,更牵涉神学观,以下概述其内容。我们会先看动词形式,再看名词,两种形式用法大相迳庭。
1. 动词形式:安拉隐藏或涂抹(字面意思为赎)人的邪恶行径,阿拉伯文为Allahu yukaffiru (anil) insaani sayyi) aatihi
含有动词kaffara(隐藏或涂抹)的句子大都从相同句式,以下列举数例:
谁相信真主(5:56;29:7;47:2;77:8);
确信真主的使者(5:12);
信仰降示穆罕默德的天经者(47:2);
信道…者(阿拉伯文:taaba。29:7;47:2;66:8);
信道而且敬畏(阿拉伯文:ittaqaa。5:65;8:29;65:5);
行善者(64:9);
谨守拜功,完纳天课(5:12);
远离你们所受禁的一切大罪(4:31);
行善者-迁居异乡者、被人驱逐者、为主道而受害者、被敌杀伤者(3:195);
我必消除他们的过失(字面解:在他面前赎罪。3:195;4:31;5:12,65;8:29;29:7;39:35;47:2;48:5;64:9;65:5;66:8);
使他们进那下临诸河的乐园(3:195;5:12,65;48:5;64:9;66:8);
赏赐他重大的报酬(65:5);
以他们所行的善功报酬他们(39:35;29:7);
改善他们的状况(47:2);
原谅你们的罪行(8:29);
赦宥(3:193:8:29)。
上述例子里关于赎罪一词,句式都相约,指遮掩、隐藏恶行,有涂抹、删除恶行的意思,好像风吹走沙上足印。若说真主“赎”某人之恶行,等于说他遮掩、抹去罪行。要注意的是,“赎”的是安拉,而非罪人或祭司。再者,这个“赎罪”并非白白的,却是有条件的,如相信、敬畏安拉,行善等。最后要留意的是,我们找不着经文将“可赎的”恶行分类,如故意犯罪或无心犯罪的情况等。
2. 名词句式:经法里的赎罪观
古兰经5章有三个使用kafaaratun(即赎罪)的例子,都与法律程序有关:

5:45:自愿不究的人,得以低偿权自赎其罪愆。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,都是不义的。

5:89:真主不为无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,却为有意的誓言而责备你们。破坏誓言的罚金,是按自己家属的中等食量,供给十个贫民一餐的口粮,或以衣服赠送他们,或释放一个奴隶。无力济贫或释奴的人,当斋戒三日。这是你们发誓后破坏誓言时的罚金。你们应当信守自己的誓言。真主为你们如此阐明他的迹象,以便你们感谢他。

5:95:信道的人们啊!你们在受戒期间,或在禁地境内,不要宰杀所获的飞禽走兽。你们中谁故意宰杀,谁应以相当的牲畜赎罪,那只牲畜,须经你们中的两个公正人加以审定后,送到克尔白去作供物,或纳罚金,即施舍(几个)贫民一日的口粮;或代以相当的斋戒,以便他尝试犯戒的恶果。真主已恕饶以往的罪过。再犯的人,真主将惩罚他。真主是万能的,是惩恶的。

动词句式显示安拉赎恶行的条件,即:善行,在名词句式里成为赎罪本身,也就是说,赎罪的是罪人本身,不是安拉。然而古兰经并没有直接的句子-包含相关的动词-能容许罪人为自己赎罪,惟有2:271的建议有相近的意思:“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,这是很好的;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,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。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。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。”

无论对这节经文有怎么样的理解,这里重要的是,用名词句式的经文,相对于动词句式的,将可赎的恶行分别出来。无意的誓言可赎,在斋月宰杀可赎,而无论如何,赎罪的条件是行善。

第五部分-圣经与古兰经比较
圣经与古兰经的赎罪观,于此显而易见-两者的赎罪方式不同-圣经在乎献祭,古兰经在乎善行。
旧约里祭司的赎罪,与新约里基督的赎罪,都基于对牺牲与祭牲的血,没有祭牲的血,就没有替死,也等于没有严肃对待致死的罪。没有流血,就不能赦免。(希伯来书9:22)古兰经神学却没提到献祭赎罪,朝觐篇22:37甚至与旧约献祭的做法对立:“它们的肉和血,都不能达到真主,但你们的虔诚,能达到他。”可见按古兰经神学,人不能藉赎罪祭连系安拉,也没有为罪人替死的事。因此在伊斯兰里,按真主的恩典蒙白白赦罪的途径都抹杀了。
古兰经对赎罪,则与圣经有全然不同的解释:不因祭司带着祭牲的血,也不因基督藉着祂自己的血,而是安拉自己遮掩人的罪,他这样做有一个条件-人要作某些行为。古兰经3:195总结了其救赎观:“我绝不使你们中间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,无论他是男的,还是女的…”无论善行恶行,只要是安拉存留的,都是基本的;有善行才能赎罪,有恶行,才有善行赎罪的需要。
从圣经角度看,无论善行恶行,都不能揭露罪恶致死的真理。伊斯兰设立善行和恶行的救赎神学原则,不仅掩盖了罪的真相,也抹杀了基督藉着替罪的死,与复活称义而得胜死。(罗马书4:25)惟有透过替死祭牲的血,才能揭露罪与其破坏力之全部意义,而从赎罪祭可见,罪的权势已经被打败了。
比较过古兰经与圣经对赎罪的这个基本差异后,不难理解为何古兰经否定圣经里最重要的赎罪事件-即基督为我们的罪在十字架上受死。基督的死不仅是犹太人与希腊人的绊脚石,也是穆斯林的绊脚石,除非圣灵藉着被钉的救主里在他们心里建立信心,并扶助这信心成长。

这篇文章是翻译自Azali的在线文章“Atonement in the Old Testament,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Qur'an”

http://www.safne.com/azali7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