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里亞法(伊斯蘭教法)

tc-19-482

沙里亞法即是伊斯蘭教法,是主宰穆斯林政治、社會與道德責任的宗教法制,「沙里亞法」的意思就是「真主的法律」。

沙里亞法源於順納-聖訓(傳統)記載穆罕默德的生活方式,歸納自多節古蘭經文及歷史記述,編成規例。

守沙里亞法嚴謹或寛鬆,通常由穆斯林自行決定,雖然如此,其實古蘭經(33:21)說,真主已定案之事,信士不宜自行選擇(不應忽略)。

同樣地,政府若限制真主法律之部份,就是安拉之敵,其罪當誅。嚴格執行沙里亞法,是所有伊斯蘭恐怖組織之基本目標。古蘭經(9:29)與沙里亞法(O9.8)訂明,一旦建立伊斯蘭國家,穆斯林就必須攻打猶太人和基督徒,或使其改皈,或令他們俯首稱臣。

今天在西方,沙里亞法的倡導者故意隱瞞這點,他們披著宗教外衣,只說教法是個人守則(如禱告及衛生條例),將反對者說成宗教頑固派,指對方心胸狹窄,不接納其他信仰與敬拜方式。

事實上,沙里亞法本身明顯違反宗教自由、意志自由,窒礙想法交流;且公開壓制、歧視非穆斯林,以暴力對付之,且明目張膽惡待女性,更有大量法規關乎蓄奴。此中種種問題,並非指摘反對沙里亞法者「恐伊」就能開脫。

下面按若干題目,細談沙里亞法之具體內容,參考了伊斯蘭教法最著名譯本《旅行者的依靠》(Reliance of the Traveller),是經典法學手冊,完整版PDF檔請按這裡(http://www.thereligionofpeace.com/quran/the-reliance-of-the-traveller.pdf)。

意思與想法交流之自由

O8.1 人已到青春期,若是清醒而自願叛伊斯蘭教,其罪當誅。

O8.4 殺死叛教者不須受罰(因那人該死)。

條例O8.7列明「叛伊斯蘭教」之定義,罪當處決,包括:

2 打算不再相信伊斯蘭,或打算將來離教。

3 否定安拉的存在,或否定其任何屬性。

6 蔑視安拉之名,其訓令、禁令…或威嚇。

7 否定任何古蘭經文。

8 以嘲諷語氣說:「我不知何謂信仰。」

17 認為事物本身有其因果,不受安拉的意旨主宰。

論聖戰

O9.0 指向非穆斯林開戰。聖戰阿拉伯文「吉哈德」(jihad)源自Mujahada,指以戰事建立宗教。

聖戰之古蘭經文基礎有:

  • 「戰爭已成為你們的定制」。(古蘭經2:216)
  • 「你們在哪裡發現他們,就在那裡捕殺他們」。(古蘭經4:89)
  • 「你們要一致跟拜偶像者戰鬥」。(古蘭經9:36)

布哈里與穆斯林聖訓記載,先知(願他平安)曾說:

「我奉命與人爭戰,直至他們說:萬物非主唯有真主,穆罕默德是主使者,並守拜功,完納天課。他們若肯說,就免流血,可保家財,只要守伊斯蘭教訓即可。至於他們的最終報應,則在安拉的手中。」

O9.1 [在國內對付非穆斯林的]聖戰是集體義務…「為聖戰士提供武器者,也算是聖戰士。」

O9.7 哈里發討伐猶太人、基督徒與祅教徒,直至他們成為穆斯林,或是按至高的安拉的旨意繳丁稅:

「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,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,不奉真教的人,即曾受天經的人,你們要與他們戰鬥,直到他們依照自己的能力,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。」(古蘭經9:29)

O9.9 哈里發討伐所有其他人,直至他們成為穆斯林。

論同性戀

P17.3 先知(願安拉賜他福氣和平安)曾說:「殺死雞姦者,及殺死容許別人對他這樣做者。」

論婦女

M3.4-3.7 婦女不能「自主婚姻」,即不能自行選擇結婚對象,需要得男性家長同意,婚姻才有效。

M3.8 婦女不得自由選擇監護人,乃由家庭關係決定。女子出嫁後,丈夫就是監護人。

https://islamicvirtues.com/2013/12/13/non-arab-men-are-not-suitable-for-marriage/

M13.4 婦女再嫁,與前夫所生子女,她並無撫養權。

M5.1 婦女若是身體狀況許可,丈夫要求行房她必須馬上同意。

M10.11-2 未得丈夫批准,婦女不得出家門。

M10.11 妻子若有不順服的徵狀,丈夫先予警告,若是她依然故我,丈夫不必警告即可與之分房,也可以打她,只要不令她受傷即可;受傷的定義是斷骨、嚴重傷害,或是流血。

O4.9 令女人受傷或致死,罰款較令男人受傷或致死少一半。

L10.3 一個兒子所得遺產份量,是兩個女兒所得(基於古蘭經4:11的遺產法例)。

M2.3 女人離家不戴蓋頭屬違法。

論非穆斯林(歧視不奉伊斯蘭者)

O4.9 殺傷猶太人或基督徒的賠償,只須賠穆斯林的罰金的1/3,對祅教徒只須賠1/5。

H8.24 所納天課不可援助非穆斯林。

E2.3 非穆斯林用過的器皿、穿過的衣服,穆斯林不可使用。

E8.3 非穆斯林不可碰古蘭經。

F21.2 在某些場合活動,非穆斯林不應與穆斯林「混雜」。

G1.2 非穆斯林病了,穆斯林可以探望,但不特別建議。(G5.8給非穆斯林親屬掃墓情況亦同)

L5.2 非穆斯林不得繼承穆斯林的遺產。(反之亦然)

O1.2 穆斯林殺害非穆斯林不必受罰。

O11.0-11 在伊斯蘭國家生活的非穆斯林若做下面的事,可免遭害,

  • 須付特別的丁稅。
  • 須遵守伊斯蘭法規,特別是姦淫與盜竊的罰則(分別是用石頭打死及斬手)亦同。
  • 須穿與穆斯林不同的衣飾,以作區分。
  • 須避道旁,讓穆斯林走過。
  • 向非穆斯林的問候語,不用尊稱。
  • 須同意不再興建新教堂,建房子也不能高過穆斯林。

非穆斯林若是犯法、不繳丁稅、「引穆斯林離開伊斯蘭教」、詆毀伊斯蘭,或與穆斯林婦女行房,則算違反協定。

O22.13 法官審案須公平,控辯雙方皆尊重,除非其中一方是穆斯林而另一方是非穆斯林,則應優待穆斯林。

論性罪與榮譽殺人

O1.2 以下情況,不須施以報復懲處…4. 父母(或祖父母)殺死兒孫。

O12.2 犯姦淫者,用石頭打死。婚前性行為,笞刑百下。

論蓄奴

沙里亞法裡蓄奴守則佔很大篇幅(K32.0),但《旅行者的依靠》英譯本刪去這些規條,或者為隱瞞伊斯蘭與畜奴的密切關係。但有其他篇幅,論到俘虜奴隸和強迫改皈之例。

O9.13 婦孺被俘虜即為奴,婦人此前的婚姻作廢。

O9.14 成年男人被虜,哈里發須考慮利害關係(為伊斯蘭和穆斯林的好處)以予發落,或是殺死他,或是釋放他,或是用他來換取贖金或穆斯林人質。若俘虜(在哈里發決定之前)成為穆斯林,就不可以殺他,只能考慮其餘三個方案。

O9.12 已歸信伊斯蘭者,不能俘虜他,也不能沒收他的財產、或俘虜他的兒女。

O4.9 奴隸是財產,也可作交易或賠償。

O20.2 可為補償的緣故釋放的奴隸,他必須是「健全的穆斯林」。

論盜竊

O14.1 在伊斯蘭國家盜竊,不論是否穆斯林,均須斬右手。

論藝術與音樂

R40.1 玩樂器應予讉責。

R40.3 唱歌與聽歌是可憎的(唱鼓勵虔敬的歌除外)。

R44.1 造像者將會下地獄,他每造一個像,就有一隻靈體來坐在他上面,折磨他。

W50.2 (為動物)造像是僭越安拉創造之工。

O17.9 不可用圖畫裝飾牆壁(一般詮釋為動物圖像)

附注

沙里亞法對某些題目仔細訓令(如怎樣清潔肛門),但不足以應付現代生活,因此有伊斯蘭學者(fiqh)詮釋古例成為法令(fatwas),以謹守其精神為要。

這篇文章翻譯自在線文章「Sharia (Islamic Law)」

http://www.thereligionofpeace.coM/pages/articles/sharia.asp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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